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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纳税号通知
2017/7/1

自2017年7月1日起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,明确提出: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
因此,自2017年7月1日起,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请向我公司提供发票公司抬头之外,也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码,否则无法开具有效的发票。

国家税务总局详细网站链接: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n810341/n810755/c2644618/content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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